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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算机网络犯罪既遂标准是什么

发布日期:2023-10-11 08:33:39 浏览次数:79

应结合具体案件分析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发布的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13条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之规定,以营利为目的,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、音乐、电影、电视、美术、摄影、录像作品、录音录像制品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《刑法》第217条规定的“其他严重情节”:

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;


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,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等。


可见,行为人将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作品发布在网络上,单纯的发布行为可能不成立犯罪的既遂,而需要考察该作品被下载多少次等情节来认定是否达到“情节严重”的程度。


犯罪的既遂标准可以分为一般性标准和具体标准,一般性标准是具体标准的理论抽象,可以适用于所有的犯罪类型。在网络犯罪领域由于前述的人与人、人与物、物与物之间的特殊关系,在具体犯罪既遂判断上会与传统犯罪有所差异,应当采用新的具体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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